徽商物產(chǎn)合肥港施工項目招標公告
來源:徽商物產(chǎn) 時間:2020-04-30 瀏覽量:12081
國華工程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安徽省徽商集團物產(chǎn)有限公司委托,現(xiàn)對“徽商物產(chǎn)合肥港施工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歡迎具備條件的國內投標人參加投標報名。
一、項目概況及招標內容
1.1項目名稱:徽商物產(chǎn)合肥港施工項目
1.2項目編號:AHGH-DL2020-021
1.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1.4資金來源:自籌資金
二、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工程實施地點: 合肥港
2.2工程概況:對現(xiàn)狀鋪裝地面進行破除,安裝軌道后采用混凝土面層。
2.3招標范圍:本次項目為徽商物產(chǎn)合肥港施工項目,具體詳見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2.4工期:105 日歷天;
2.5標段劃分: 共劃分1個標段
2.6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guī)范一次性合格標準。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3.2投標人必須具備年檢合格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同時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有效的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并在人員、履約信譽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
企業(yè)業(yè)績:自2017年1月1日以來完成至少1個單項合同金額為4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維修改造施工業(yè)績(時間以施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需提供合同及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3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 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 專業(yè)二級及以上資格的注冊建造師;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chǎn)B類證書;
社保要求:提供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連續(xù)三個月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社保證明材料。
3.4本次招標 不接受 聯(lián)合體投標。
3.5投標人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國”網(wǎng)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www.ccgp.gov.cn)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四、招標文件的獲取
凡有意參加的投標人,請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 2020年05 月09 日 17 時 30 分前攜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業(yè)績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到國華工程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肥市馬鞍山南路299號鉑金漢宮7棟13層招標代理部)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fā)售費用500元/標段,售后不退。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為 2020 年05 月20日14時30 分,
地點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馬鞍山路鉑金漢宮7號樓14層會議室。
5.2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 1小時內。
5.3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拒絕接受。
六、發(fā)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以下網(wǎng)站發(fā)布: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http://www.ccgp.gov.cn
中國采購與招標網(wǎng):https://www.chinabidding.cn
國華工程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網(wǎng)站:http://ahgh.com。
徽商集團網(wǎng)站:http://www.qmbxesxi.cn/
徽商鋼市網(wǎng):http://www.newhuishang.com/
七、聯(lián)系方式 :
招 標 人:安徽省徽商集團物產(chǎn)有限公司
聯(lián) 系 人:董秀生
電 話:0551-65687777
地 址:合肥市蕪湖路258號
招標代理機構 :國華工程科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聯(lián) 系 人:徐工
電 話:18256062450 0551-63444697-8021
地 址:合肥市包河區(qū)馬鞍山路鉑金漢宮七號商務樓13、14層
八、特別提示
8.1以投標人名義簽署、澄清、遞交、撤回、修改投標文件、領取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退還投標保證金和處理質疑、投訴等有關事宜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為投標人內部成員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確認,同一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只能同一人代理,否則不予受理。
8.2中標人應按中標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及時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否則視為不誠實信用,按有關誠信承諾處理。
8.3定標前由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約談及考察,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出租、出借資質行為,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依法處理。
8.4合同履行期間,經(jīng)查實承包人有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租、出借資質或者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將依據(jù)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建市[2014]11號給予嚴厲打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發(fā)包人可以終止合同給予清場,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提請監(jiān)管部門記入不良記錄,給發(fā)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違法所得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8.5本工程適用于《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2020 年04月30日